所在地区:
四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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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主管部门:
四川省教育厅
专科(高职)综合类民办

收费标准

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、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、四川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。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,按四川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有关标准收取。